“营改增”对代表机构利好逐步显现 | ||||
发布者:admin | 添加时间:2018/6/29 | 浏览次数:1841 | ||
在北京市2017年9月1日正式开展的“营改增”试点中,从事交通运输与现代服务业相关服务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被纳入试点范围,这在全国尚属首次。经过深入调研和分析,笔者发现,北京市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最终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主要是两类:一类是可以取得应税收入的外国律师事务所代表处和外国商会;另一类是代售总部机票和代收机票款的外国航空公司类代表处,本身不属于增值税纳税人,而应该属于“营改增”试点后代扣代缴增值税的纳税人。 |